[法院观点]
所谓虚假广告,是指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商品的销售状况信息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影响的;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为证明材料的。
涉案商品宣传的“我们,六冠王三只松鼠连续六年零售行业销量第一”,“更被全球主人喜爱信赖的零售品牌”,“全网坚果零售销量TOP1”广告语的文字内容,显然意在宣传销量排名,并未实际宣传商品的功效,并非是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不符合虚假宣传的构成要件。
[案例]
事实简述
原告王某在天猫(TMALL.COM)“三只松鼠旗舰店”(“三只松鼠”)上看到三只松鼠打出的“全网零售坚果行业销量第一”,“我们,六冠王三只松鼠连续六年零售行业销量第一”,“全网坚果零食销量TOP1”等醒目广告,于是在三只松鼠旗舰店上购买了相应产品,实际支付82.64元。原告收到前述商品后,认为三只松鼠的广告内容是未经验证的统计结果,该结果是夸大的、虚构的,属于虚假广告,诱使原告作出了购买三只松鼠产品的错误意思表示,根据:
1.《侵害消费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2.第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之规定。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故提起诉讼,要求1.判令被告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三只松鼠公司”)退款货款82.64元;2.判令被告三只松鼠公司赔偿;3.天猫公司和三只松鼠公司立即撤销天猫(TMALL.COM)“三只松鼠旗舰店”上“全网零售坚果行业销量第一”,“我们,六冠王三只松鼠连续六年零售行业销量第一”,“全网坚果零食销量TOP1”的虚假信息等。
被告三只松鼠辩称:
三只松鼠旗舰店发布的广告内容中“三只松鼠连续六年零食行业销量第一”的上述广告内容上角位置添加有“*”,“*数据来源于阿里巴巴数据后台统计,范围限定淘宝和天猫”。被告在发布上述广告内容的同时,对其数据来源以及数据的限定范围均进行了明确注释。
所发布的所有广告内容均有合法且真实的数据统计来源,该数据来自于阿里巴巴后台销售统计数据“数据魔方”、“生意参谋”。
法院最终判决:
所谓欺诈,是指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作引人误解的宣传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本案中,原告并未就此提供证据证明该项主张。
三只松鼠公司提交的证明销售数据的资料,能够作为三只松鼠公司在淘宝和天猫的销售排名的真实证明资料。统计方法是商家后台购买的“数据魔方专业版”、“生意参谋”服务统计结果。该项服务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属于电商平台商家经营的可选服务,三只松鼠公司购买服务具有合理性。
基于以上统计和证明,法院认为,被告三只松鼠公司并不存在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的行为,涉案广告发布于天猫店铺内,有明显引证信息并对数据来源、限定范围进行了说明,“全网”即指向发布的电商平台,且引证信息明显,不能将进行了引证标注的、发布于天猫旗舰店的“全网”字样进行扩大解释和类推适用线上线下全部销售渠道;三只松鼠公司举证能够证明年至年六个年度的主营行业(零食/坚果/特产)销量排名为第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且标明出处。引证内容有使用范围和有效期限,应当明确表示。
故原告王某提出的三只松鼠公司虚假宣传、属于欺诈行为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的适用惩罚性赔偿、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提出涉案广告语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该项不属于民事法律范畴,本案不予认定。
[TIPS]
在电商平台发布的相应广告内容,如涉及销量数据及排名的,应当确保数据和排名的真实性,并注明数据来源和限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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